当前位置:首页
 > 综合信息 > 以案释法
擅自占用绿化用地案
发布日期:2018-03-23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 视力保护色:

案情回顾:城管某分局调查发现,ZY公司未取得合法手续,要求其设备供应商于2011年11月20日在某区王营路西、王营中沟东侧景观带内安装龙锦华庭通信基站,擅自侵占了某区王营路西、王营中沟东侧景观带内74.4平方米的绿化用地,且破坏了上述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(ZY公司事前向绿化养护部门缴纳了绿化补植费)。

法律链接:本案当事人未取得合法手续,擅自占用绿化用地,违反了《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一款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,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,应当限期归还”的规定。依据《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“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,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(园林)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、恢复原状,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”的规定,对当事人处以“责令限期退还、恢复原状,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处理结果:依据《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于2012年1月5日对ZY公司作出了“十五日内退还侵占的74.4平方米的绿化用地、恢复原状并处罚款7.44万元”的行政处罚。2012年1月20日,ZY公司自觉缴纳了7.44万元的罚款,并恢复原状、退还了其占用的74.4平方米的绿化用地。

城管提醒:住宅区、城市道路等绿化用地,属于城市绿地的有机组成部分,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绿化用地,均属于违法行为。《泰州市绿化条例》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,其从绿化的规划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,对擅自强修剪、移植、砍伐城镇树木(古树名木)、擅自占用绿化用地、居住区绿地扒翻种植以及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,可给予罚款等的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【返回顶部】 【打印本页】 【关闭窗口】
 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